近期,部分地区的监管单位在检查冷库等特殊场所时,察觉到一些违规使用这些场所的行为,依据法规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处理,该事件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南昌高新区案例
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家公司正运用未经检测、未办理使用手续的承压设备,同时也在使用未经核实的叉车。此类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要求。依照相关法规,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即刻暂停使用上述特种装备,并对其处以四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此案例凸显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的零容忍态度。
庐山市案例
2025年5月9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职员对庐山市某商业机构的冷库执行了专项检查,在机构冷库设备区域,核查人员见到有两台运行中的压力设备,均未进行检测,也未办理使用注册手续。该机构的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规,责令该单位暂缓使用相关压力装置,并且对该单位实施了四万元的经济处罚。
分宜县案例
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在检查分宜某商业企业的冷库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四台压力设备没有进行检测,也没有完成使用登记。这些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压力设备,并对其进行了三万元的经济处罚。
会昌县案例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到会昌县某食品加工单位,对冷库中的专用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核查。核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四个压力容器均未接受检测,也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现行法规,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即刻中止运用相关设备,同时对其作出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惩戒决定。
法律依据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的具体要求。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存在显著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条款,为监督机构处理违规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监管意义与警示
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对仓储类关键设施开展了安全督查,对违规行为依规作出了处置,这体现出对相关设施安全状况的重视程度。此类举措不仅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起到震慑作用,也提醒其他单位务必恪守关键设施管理准则,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不然,将面临严厉的法制惩处与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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