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透露,8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这一解释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统一的适用标准,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悉,该解释将从9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发布解释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指导文件,对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相关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目前,社会上有企业规避社保缴费责任、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权益等情况,此类现象频繁发生,加剧了劳动纠纷。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有利于整顿劳动市场秩序,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根据法律条文,企业和员工均承担着参与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企业为降低成本,有时会采取绕过社保缴纳的措施;与此同时,员工为了争取更高的报酬,亦会采取相似策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的张艳法官强调,不论是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的协议,还是劳动者单方面承诺不缴纳社保,这些协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若企业以补助的方式将社会保险费用分配给员工,此类做法将不被认定为有效。
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补偿
司法解释明确表明,劳动者若因雇主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用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将依据法律进行支持。对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即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可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若工作时长不足六个月,赔偿金额为半个月工资。该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在社保权益受损时的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补助可要求返还
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时,若该单位此前已将社保资金以津贴方式分配给员工,员工有权请求退还。该规定的目的是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关系,避免雇员在领取社保津贴后提出经济补偿诉求,以此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劳动者维权途径指引
法官强调,一旦劳动者发现雇主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可以依法向社保征收机构提出要求,促使雇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费或进行补缴。这一规定为劳动者开辟了清晰的维权途径,确保他们在社保事务上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需及时整改
张艳指出,涉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任何协议或劳动者单方面的承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她进一步阐述,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补缴,以规避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风险。此举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警示,推动他们规范社保缴纳行为。
在处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何确保各自权益的平衡与协调?我们诚挚邀请大家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此外,恳请您点赞并分享这篇文章,以便让更多人意识到这一司法解释的显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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